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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4〕10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12-19



当事人名称/姓名: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葛高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0077970144X

地址/住址: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汤庄工业园  

2024年9月12日,我局接到省厅“两打”机动组反馈: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4月18日、5月9日、6月1日、9月12日8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购废矿物油,均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4年9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该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4月18日、5月9日、6月1日、9月12日8次向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打款,收购废矿物油8车次。其中4月16日收购废矿物油2吨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4月18日向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打款;9月12日收购废矿物油1吨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当日向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打款。剩余6车次共计约5.366吨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8日,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法葛高峰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收集废矿物油、含矿物油废物、废漆渣、废活性炭、含油抹布等后暂存;

2、2024年9月18日,由 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葛高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6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5.366吨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18日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葛高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4、2024年9月18日 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葛高峰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5、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临罗环审〔2018〕75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函(罗审批环验字〔2019〕43号)、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临环3713110003)复印件各1份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项目的资质

6、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收集合同,证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08)委托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运输、收集、贮存

7、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向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转账明细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和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

8、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买卖记录表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6次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5.366吨废矿物油

9、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废矿物油,4月16日转移2吨、9月12日转移1吨填写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0、由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安交警部门重点路口电子眼拍摄的车辆行驶照片,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行驶轨迹;

11、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危险废物零散收集入库记录表》及过磅单,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3日、1月29日、2月17日、3月26日、5月9日、6月1日,6次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转移约5.366吨废矿物油均已转移至该公司贮存

12、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济宁阔程能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济宁危证2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济宁阔程能源有限公司从事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项目的资质

13、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HW008)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收集暂存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HW008)委托济宁阔程能源有限公司处置

14、2024年918日,由我局调取的天眼查截图1份,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为小微企业;

15、2024年918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临沂创拓商贸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2024年11月25日,你单位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收到贵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4]10号),根据贵局告知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陈述申辩如下,望领导研究后免于对我公司的处罚。

2024年9月12日贵局工作人员对我公司未经过危废管理系统转移危废情况进行现场核实,我公司从临沂悦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拉废机油6次5.366吨,因该企业未告知有危废转移系统及业务人员疏忽等原因导致此问题出现。上述问题出现后,我公司第一时间进行了问题整改,但我公司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将危废转移至我公司油罐内进行储存,未倾倒至外界环境导致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

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八款:"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和《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第九、市生态环境局第十八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和第二十二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我公司自创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积极服务配合产废单位固(危)废转移、贮存。但是近几年经济大环境很差,此次如果处罚,将会严重影响我公司征信、贷款和业务竞争力。特此恳请贵局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我公司目前存在的困难,对我公司免于此次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作为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经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并对员工做好培训工作,熟练掌握危险废物转移、存储工作流程;你单位提出的“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并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将危废转移至我公司油罐内进行储存,未倾倒至外界环境导致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与本案“未填写转移联单无关系。

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2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你单位申辩材料中提到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八款:"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为《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内容,并非现在适用的《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内容。2022年版裁量基准无企业申辩材料中提到的相应条款。

《临沂市市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临府执监发〔2023〕4号)第九、市生态环境局第十八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和第二十二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分别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危险废物和为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规定,上述两种违法行为属于企业自身内部管理程序和制度,与本案无关。本案案由为“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属于危险废物转出单位向接受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时的申报、批准手续。不填写转移联单会导致危险废物去向不明,可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

本案为省厅“两打”行动组反馈问题线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裁量适当,无不予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8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裁量等级2;涉案危险废物数量5吨以上不足10吨,裁量等级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3;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素“补救措施”不适宜该案件,不选择;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49218,写壹拾肆万玖仟贰佰壹拾捌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中伟 杨贺  联系电话:7206125  7206182

址:柳青街道北京路23 邮政编码:276000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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