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尧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02MA3EJYP78X
地址/住址: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周井铺村
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常生产时,三聚氰胺纸生产线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中的水喷淋塔一直无水空转,污染物处理设施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涉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4张以及视频资料1份,证明2024年9月18日至23日期间,该公司有5条三聚氰胺纸生产线(7-11号线,生产车间1楼)处于正常生产状态,三聚氰胺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旋风机正常运行,水喷淋塔一直无水空转;
2、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签字确认的在该公司现场制作的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证明2024年9月23日,该公司正在不正常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
3、2024年9月24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三聚氰胺纸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违法主体;
5、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变更企业名称情况表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变更情况;
6、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史尧海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7、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8、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吴传超代理权限;
9、2024年9月24日,由我局调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截图,证明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10、2024年9月26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3份,证明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1、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临沂泉叶木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装饰纸、3.5万立方米贴纸胶合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此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临沂市兰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此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
12、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临沂泉叶木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装饰纸、3.5万立方米贴纸胶合板项目排污登记表1份、排污许可登记备案表1份、排污登记回执(变更)2份,以上文件均为复印件,证明该公司此项目已办理了排污登记。
13、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临沂泉叶木业有限公司年产7500吨装饰纸、3.5万立方米贴纸胶合板中“配套年产12500吨树脂胶,其中三聚氰胺树脂胶4000吨、脲醛树脂胶8500吨均不外售”项目环评批复文件(临兰环联审〔2023〕5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此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14、2024年9月23日,由泉叶家居(山东)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吴传超提供的该公司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的“配套年产12500吨树脂胶,其中三聚氰胺树脂胶4000吨、脲醛树脂胶8500吨均不外售”项目的竣工验收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其正在准备开展此项目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或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或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在密闭空间进行但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3;建设地点在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补救措施为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1250元,大写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