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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2024〕11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11-19




当事人名称/姓名:山东星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季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71312MA3NRLX593

地址/住址:临沂市河东工业园区凤仪街2033号  

2024年9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电镀车间南侧废弃车间内,贮存大量废活性炭,经现场过磅称重,重量为1.06吨(含5个木箱重量),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应落实分类收集、分类贮存要求,并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妥善处理。你单位将废活性炭贮存在废弃车间,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5日,由你公司授权委托人马永杰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行为。

2.2024年9月27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

3.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该案违法主体。

4.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季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提供的《关于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套\节能环保液压油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临环函20139)复印件一份、《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6万套节能环保液压油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函》(临环验201384)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章节、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证明你单位取得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验收手续,以及污染物排放和应当采取的污染防治设施等事实。

6.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提供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你单位企业名称已变更为山东星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7.2024年9月25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人马永杰的代理权限。

8.2024年9月27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

9.2024年10月8日,由我局调取的山东省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两年内(含本次)违法次数为1次。

10.2024年10月8日,由我局提供的石浩、王晓龙2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马永杰签字确认的、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验图1份和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对未按照国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

12.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废活性炭转移重量说明、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对废活性炭妥善处置、并对废活性炭实际重量进行了明确。

13.2024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山东星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临沂蔚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1份,证明你单位对废活性炭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安全处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411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已建设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规范,裁量等级3;混合物数量不足1吨,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3个月,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补救措施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情况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等级为-2

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2500元,大写壹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