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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23〕1号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8-25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231

临沂宏都建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557898946Q

法定代表人:林赟   地址: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诸葛店村

202352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堆场内堆存有陶土等原料以及部分下脚料。堆场周边未设置围挡,场内有部分陶土未遮盖,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场内道路未硬化,路面存在浮土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9项的要求,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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