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弘中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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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张胜友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2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5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25日提取的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报告(元通(监)字2022年第B0309号)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复印件,2022年8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7月27日提取你单位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企业规模的说明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排污许可类第12项的要求,我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