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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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文升 地址:河东区汤头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1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2000吨电池配件项目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5月13日提取的你单位现场照片,2022年5月16日、7月11日、8月10日、8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6日提取的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监测报告、2022年5月13日授权委托书、2022年5月份从业人员及工资表、资产负债表、2022年7月11日排污许可证等证据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罚告字〔202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5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山东永安昊宇制管有限公司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