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3]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莒南县蓝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树山职务 总经理
详细地址 莒南县坊前镇
经查实,你单位违法设置排污口,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2、罚款人民币柒万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环保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