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6]5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奥磷丹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义武 职务:法人
通讯地址:临沭县工业园
经查实,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6年3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