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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16〕17号 山东百诺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9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罚字〔201617

 

山东百诺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郯城县李庄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利萍

我局于20165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办环评手续;

2、立即停止生产;

3、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