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6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新大陆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奇 职务 董事长
通讯地址:沂水县庐山项目区
经查实,你单位2#生产线烘干工序外排废气(炭黑生产线干燥废气)超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条之规定,且氮氧化物浓度为803㎎/m³(国家标准为240㎎/m³),超标100%以上,符合《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8条中“特别严重”的情形(“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罚款),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