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5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恒昌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进前职务:董事长
通讯地址:罗庄区褚墩镇
经查实,你单位未经环评批复,擅自建设2×15孔焦炉并投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