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8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大将军建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孝英 职务:总经理
通讯地址:郯城县李庄镇
经查实,你单位检查时弄虚作假(提供的排污费审核相关材料不实),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