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80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中康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松根 职务:总经理
通讯地址:费县胡阳镇
经查实,你单位年屠宰500万只肉兔、年加工350万张裘皮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9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