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84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新洁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刚 职务:负责人
通讯地址:高新区双月湖路西段
经查实,你(单位)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