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书
临环罚字[2015]87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优利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仰松 职务:负责人
通讯地址:沂南县苏村镇
经查实,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其限制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玖拾捌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