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书
临环罚字[2015]85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中创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士光 职务:负责人
通讯地址:沂南经济开发区
经查实,你(单位)年产300万套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对此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已获得试生产批复,经我单位案审会会商,暂不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维持原处罚金额。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