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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罚字[2015]24号 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19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24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羲之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德明  职务:经理 

通讯地址:临沂市经济开发区

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