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 15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哈布莱特·德米特里 职务 法人
通讯地址:罗庄区高都街道
经查实,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零肆元。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保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