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5]2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鸿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忠云 职务:经理 通讯地址:莒南县经济开发区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