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4]144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进民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进民 职务 经理
详细地址 兰山区枣沟头镇
经查实,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2、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叁百玖拾肆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环保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