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4]157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莒南县恒兴食品有限公司良种猪繁育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京华 职务:厂长
地址:莒南县洙边镇驻地南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