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4] 18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山东舜天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岳清渠 职务 经理
通讯地址:沂南县经济开发区
经查实,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违法设置排污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
2、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环保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