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处 罚 决定 书
临环罚字[2014]2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位杭 职务 董事长
通讯地址:罗庄区付庄街道
经查实,你单位1号高炉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设施,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环保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