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临环罚字[2013]53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临沂新程金锣牧业有限公司沂南窝庄养殖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新福 职务 经理
详细地址 沂南县青驼镇
经查实,你单位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的环评文件,擅自建设并投产,
以上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生产补办环保手续;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环保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