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小知识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29

一、什么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又称“空气站,是由政府设立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质进行采样、测量和分析的技术设备监测数据反映了某一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按照管理层级,空气站包括国控站、省控站和市控站,所有监测数据均上传至国家平台。“空气站”主要监测6种污染物(一般称6项污染因子”),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通常,空气质量预报所指的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就是基于PM2.5、PM10、SO2、NO2、CO、O3等多项污染物数据,根据不同的权重系数计算得来。

二、什么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由国家制定,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种类、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是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标准规范。目前,执行的最新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202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6种污染物中,PM1070ug/m3、SO211ug/m3)、NO230ug/m3、CO(1.2mg/m34项污染物年度指标均已达到二级标准;但是,PM2.540ug/m3)、O3176ug/m32项污染物年度指标尚未达标。

三、什么是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或地方制定,在一定区域内,用于规范企业生产活动中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控制性标准。在执行顺序上: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 第17号)执行

四、两个标准之间有什么关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两种不同的标准规范,针对的管控对象不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用于对企业的污染排放管理。“空气站作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晴雨表”,不仅能够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还能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例如,某个“空气站”相较于周边站点某项污染物(比如SO2NO2等)数据非常高(俗称“冒泡”站点),除了检查是否为空气站”设备故障外,可根据周边企业分布状况,配合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溯源排查、按图索骥”,对超标排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进行精准识别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务必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