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又称“空气站”,是由政府设立,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对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质进行采样、测量和分析的技术设备,监测数据反映了某一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按照管理层级,“空气站”包括国控站、省控站和市控站,所有监测数据均上传至国家平台。“空气站”主要监测6种污染物(一般称“6项污染因子”),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通常,空气质量预报所指的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就是基于PM2.5、PM10、SO2、NO2、CO、O3等多项污染物数据,根据不同的权重系数计算得来。
二、什么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由国家制定,它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种类、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是用于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的标准规范。目前,执行的最新标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202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6种污染物中,PM10(70ug/m3)、SO2(11ug/m3)、NO2(30ug/m3)、CO(1.2mg/m3)等4项污染物年度指标均已达到二级标准;但是,PM2.5(40ug/m3)、O3(176ug/m3)等2项污染物年度指标尚未达标。
三、什么是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由国家或地方制定,在一定区域内,用于规范企业生产活动中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控制性标准。在执行顺序上: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其他有关要求,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 第17号)执行。
四、两个标准之间有什么关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两种不同的标准规范,针对的管控对象不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用于对企业的污染排放管理。“空气站”作为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的“晴雨表”,不仅能够反映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还能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例如,某个“空气站”相较于周边站点某项污染物(比如SO2、NO2等)数据非常高时(俗称“冒泡”站点),除了检查是否为“空气站”设备故障外,还可根据周边企业分布状况,配合走航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溯源排查、按图索骥”,对超标排污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进行精准识别。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务必正常运行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