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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30


 

各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四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响应和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区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事故应对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和处理能力。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市生态环境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各相关科室、单位各司其职。

1.4.3 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和风险源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响应和处置,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

1.4.4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生态环境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 1(待《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后按照新的事件分级标准执行)。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厅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指示和要求;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处置、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单位职责见附2

2.2 工作机构组成和职责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建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执法组、专家咨询组、应急保障组等,下设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督办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处置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环境应急联动工作,由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视情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事件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3 领导机构组织与实施

政府启动级响应,或根据政府、生态环境的要求,或应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3.1 接受任务,了解有关情况

为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及有关单位、人员在接到任务时要尽快了解以下情况: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原因;

2污染源的种类、性质、危险特点、数量、泄漏规模、污染范围、污染毒性特征、污染区、周边敏感点及其周围人员、动植物等中毒症状;

3事件危害的严重程度、发展趋势、受到控制的可能性以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单位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5上级指挥机构及指挥员的位置、指挥关系及报告联络方法;

6外部接口单位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

7其他与应急处置有关的情况。

2.3.2 下达预备通知

了解事件的基本情况后,应尽快下达预备通知,使所属各应急组人员尽快开展应急准备。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的基本情况;

2需要启动的相关应急组及人员;

3应急准备的内容及要求;

4人员集结地点及到达时限;

5事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开展的工作。

2.3.3 派出先遣处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尽快协助或指导事件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在下达预备通知后, 应组织先遣处理组,明确任务及职责,提出有关要求,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2.3.4 分析判断,明确任务

1听取报告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应急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向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指挥协同、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建议,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参考。

2明确任务: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在听取有关报告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应急任务,制定应急处置预方案,内容包括:

应急意图及目标;

出动的力量及应急行动规模,包括应急人员组成、分工及应急行动要求等;

所需仪器设备及应急器材、人员防护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及抵达事件现场的时限;

地形、气象及公众行动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及应采取的对策;

行进路线;

应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及应对措施。

2.3.5 下达应急通知

明确任务后,立即下达应急通知,内容包括:

1事件概况;

2应急目标;

3各应急组的成员、任务及有关要求;

4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

5指挥关系与方式,报告程序及方法,通信联络方式,与外部接口单位的联络协同方式;

6指挥员或代理指挥员的位置。

2.3.6 赶赴现场

按照指定的路线组织应急车辆编队赶赴现场,明确途中通信联络方式,妥善处置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点。

2.4 工作机构组织和实施

 

2.4.1 受领任务

各应急组受领任务的内容主要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基本情况;本组的任务、人员、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出动时间、行进路线、行进序列、进入应急现场的时机及方位;指挥关系与方式, 报告程序及方式,通信联络方式;外部协助单位的任务及协同方式与要求等。

2.4.2 组织准备

各应急组接受任务后应立即集结所属人员,研究本组的行动计划,明确人员分工,检查准备器材和车辆,组织本组按照要求赶赴事发地区。

2.4.3 注重安全,加强防护

各应急组到达应急现场附近,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等级、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进行个人防护,然后进入事故应急现场

2.4.4 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

各应急组根据任务和职责分工,按照应急处理处置程序和规范,采取相应的措施,实施应急处理与处置,并及时将应急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数据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

2.4.5 组织第二梯队

根据任务需要,适时组织第二梯队支援前方,始终保持应急队伍的战斗力。

2.4.6 应急后期工作

 

各应急组完成规定的应急任务或接到应急终止命令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事后环境恢复,同时应做好应急总结。

2.4.7 应急过程的记录

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应急组在应急过程中,均应准确及时地记录应急过程,为总结经验教训,修改完善应急预案提供依据。记录工作需专人负责,必须记录的内容有:

1事件的发生、发展与终结;

2指挥程序,出动力量的规模;

3任务分工与完成任务的情况,各个接口的衔接情况;

4公众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效果;

5地形、气象等对应急行动的影响情况;

6其他各类有必要记录的情况。各类公告、通报、通知及重要指示等,均应收集整理。

各种情况的记录必须有时间、地点、执行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签字。应急终止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2.4.8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分别设立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承担以下任务:

1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判定及确认,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负责处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4完成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和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1水环境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水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2涉及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大气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涉及固体废物和危化品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固化科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4涉及土壤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科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5涉及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固化科生态科依据职责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6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7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水科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8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实现共享。

3.1.4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1.5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调查。进行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和环境风险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实施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与环境风险源、危险地区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演练工作。

3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制度。把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风险防范措施作为环评审批关键环节,力争从源头上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存在环境风险的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三同时巡查重点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发现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补充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 防与应急工作,防止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7定期组织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业务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专业化水平。

8开展警示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规定执行。

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须上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并报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发布。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报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组织发布。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事发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

3.2.2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大小、影响范围、强度和级别;

5配合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准备;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产、停排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 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监测工作,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为政府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解除预警提供决策支持。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 1 小时内报告市政府、生态环境厅。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邻市的,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向相邻市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同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4 信息发布

3.4.1 信息发布的权限

经市政府授权,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市委宣传部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

3.4.2 信息发布的时机

(1)确认事件已经发生并对社会活动产生重大影响时;

(2)预计对公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

(3)环境污染结果已经证实时;

(4)气象、地质等条件对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变化产生重要影响 时;

(5)事件终止、应急行动终结、公众防护解除、恢复正常社会 秩序时;

(6)其他必要时。

3.4.3 信息发布的内容

(1)突发环境事件时间、地点、成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

(3)已经采取的措施和后续将开展的工作;

(4)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可能产生的影响;

(5)受影响地区公众应采取的防护措施;

(6)其他需要公众了解和配合的事项。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级别响应启动后,市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省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较大(Ⅲ级)级别响应启动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由市局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请示,启动重大(Ⅱ级)级别响应。

一般(Ⅳ)级别响应启动后,事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在所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队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监测。

4.2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或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 现场污染处置

督促指导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 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3 应急保障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及时派请环境应急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污染危害、影响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现场污染处置、转移安置人员、 保护公众健康等提供决策建议。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环境应急物资保障和应急救援队伍协调、规范环境应急救援程序等工作。

4.3 响应终止

4.3.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 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或事件责任单位 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研究,提出终止应急建议,报请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批准;

2响应终止建议获批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1)应急状态终止后,局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2)应急处置过程中调拨或征用企事业单位有关应急物资、装备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有关征用物资、场所和调用人员的情况,依程序做好应急补偿或者原物返还工作。

3)事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组织属地政府或者涉事单位做好现场残留的危险化学品、消防废水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无害化处理,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4)事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总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2事件调查

事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单位对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5.3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终止后,参与应急工作的有关科室、单位、分局或现场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对事件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经验教训、事件启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统筹调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急监测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要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要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部门能力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设备、执法监测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的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要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物资储备信息动态化管理,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保障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做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及时与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协调沟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4 技术保障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完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保障决策的科学性。要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为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提供技术支撑。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要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执法等专业人才;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监督管理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应强化环境应急的常态管理,并持续改进。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要指导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编制修订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与市局预案的衔接,突出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县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布后向生态环境备案。

7.2 监督考核工作机制

市局环境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和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制度。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较大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 破环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 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 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临沂生态环境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沂市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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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注明的以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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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

应急领导小组及组成单位职责

 

  长:生态环境局局长

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分管环境应急、环境监测的局领导;

组成单位及职责:

办公室:负责审核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信息和新闻稿件;做好与委、政府和生态环境的协调沟通;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工作。

综合与科技科:参与组织生态环境安全急需的科研课题研究和生态环境安全科技成果推广。负责协调和提供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企业事业单位的环评等相关文件资料;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法规与标准科: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组织制定并发布相关地方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技术规范(指南);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提出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工作,协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应对工作;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新闻发布组。

人事: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安全应急管理队伍和机构建设;将环境安全纳入全生态环境系统考核和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财务与审计科: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生态环境安全技术装备能力建设和生态环境应急实兵演练资金保障。

生态保护科:负责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下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参与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事件后的污染地块(含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生态环境科:负责组织、指导编制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参与涉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参与、指导事件后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视情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大气环境科: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 施,指导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参与 涉及大气环境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视情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固废与化学品科:负责指导、参与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 物)、重金属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视情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负责组织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实施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协调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落实超标分析制度并报告,配合开展应急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环境应急监测组

党建工作科: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与责任追究工作

市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中心:参与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承担全市生态安全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的服务保障工作。

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及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取证;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负责核算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考核工作。

市环境应急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编制、修订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各地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通报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组织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调查和追究;参与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组。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依据职责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关于移动源部分的编制与组织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职责的通知》,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依据职责承担应急监测等工作,承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相关工作,负责确定污染物种类、性质、污染范围及程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对突发环境事件跟踪监测,并及时提供应急监测数据,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报告,指导各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