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环境保护条例的全面修订,修改幅度大、创新内容多,严格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长效机制,加严管控措施,严格法律责任,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和约束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在座谈会上解读了条例,并认为条例呈现三个特点:
建立完善社会共治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体系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在具体章节中对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标准、实施联防联控、强化环保督办督察、加强环境治理修复等职责作出了相应规定,进一步理清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达标排放和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增加了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并要求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等。条例进一步扩大政府和主管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不仅从宏观层面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信息,还要公开具体的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和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处罚等信息。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和举报的途径,更加畅通公众事中参与和事后参与的渠道。
创新环境治理机制 完善监督管理制度
传统的环境管理主要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但缺少正面的经济政策引导。为此,此次条例修订增加规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排污单位和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确立污染防治协议制度,通过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主动履行更加严格的排污标准和治污责任。此次条例修订增加规定了环保督察、行政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
科学加严管控措施 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
条例在衔接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本着先于国家、严于国家的原则,加严管控,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根据法律赋予的省级地方立法权限,条例对违法行为加严了处罚。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增加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开工建设等情形列入处罚范围。条例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无证排污的罚款标准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此外,条例对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诚信经营义务加严了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除了依法给予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外,还应当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修订后的条例通过落实最严格法律责任,解决环境保护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相关制度措施落地执行。
据了解,《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既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又针对环境领域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现实针对性的措施。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效实施,将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有关文件:《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