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市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16
市环保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 服务
对象
共同实
施部门
收费依据及 标 准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
类型
提供
方式
备注
1 市环保局 信息公开 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情况确定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其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 市环保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环境保护类 《固废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情况确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3 市环保局 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 环境保护类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情况确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4 市环保局 空气质量、水质量等环境质量及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环境保护类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情况确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5 市环保局 12369环保举报热线 环境保护类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5号)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根据情况确定 主动服务 直接提供 接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统一管理
6 市环保局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保理念和知识教育 环境保护类 《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一、充分认识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重要意义……推动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是各级环保部门和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决定在各地普遍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的基础上,联合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各级环保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相互配合,探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发挥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环境教育的资源优势,认真遴选本地区各行业、单位中适合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场所,共同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体验式、研究性学习的形式,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环保理念和环保知识教育,促进青少年环境意识和环境保护行为养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依申请服务 直接提供  
7 市环保局 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环境保护类 《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收费 1年1次 主动服务 直接服务  
8 市环保局 环境监测服务 中介服务类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和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排污状况自我监测。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排污者,应当委托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或者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所从事的监测活动,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场定价 依申请服务 直接服务  
9 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介服务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修订通过,2016年7月修改)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场定价 依申请服务 其他  
10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中介服务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验收材料:(一)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三)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场定价 依申请服务 其他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保理念和
知识教育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保理念和知识教育
二、办理依据
1、《环境保护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环发〔2012〕113号)
2、《关于印发< 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85号)
3、山东省创建环境教育基地工作方案
4、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服务窗口
四、办理条件
环境教育基地应具有较好的基础条件和社会效益,能对社会公众开放,各项行为符合环保法规,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在环境保护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等先进典型;
    2、在全市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环保示范工程;
    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同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较高水平的博物馆、科技馆、动植物园、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等。
    4、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院校、场所、行政区域。
五、申请材料
(一)填写环境教育基地申报表
(二)《山东省环境教育基地评估标准》中要求的内容(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临沂市环境保护局服务中心窗口审核。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临沂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9—87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