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3〕6 号)。
适用范围:工业涂装和印刷业。工业涂装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印刷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豁免条件
(一)豁免末端治理设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 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表1、表3、表4中相关限值要求。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4部分:印刷业》(DB 37/ 2801.4)表1中相关限值要求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T 38507)表1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相关限值要求。清洗剂 VOCs 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T 38508)表1中水基清洗剂和表2中相关限值要求。胶粘剂 VOCs 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T 33372)表2和表3中相关限值要求。
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和我省相关排放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二)豁免 VOCs 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豁免程序
(一)企业申请。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6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当地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交申请报告。
(二)区县初审。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市局复审。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并进行现场抽检。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汇总到豁免企业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建立长效机制,每月5日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省厅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豁免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省厅核查后,将豁免清单进行公示。
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0539-72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