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VOCs是什么
答:VOCs是挥发性有机物英文名“VolatileOrganicCompounds”的缩写。不同的机构和组织出于不同的管理、控制或研究需要,对VOCs的定义不尽相同,目前尚没有统一、公认的定义。世界卫生组织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为50—260℃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我国标准主要基于能否参与光化学反应来定性:挥发性有机物是指能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二、VOCs主要包含哪些物质
答:按VOCs的化学结构,可将其进一步分为8类:烷烃类、芳香烃类、烯烃类、卤代烃类、酯类、醛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从环保意义上讲,主要指化学性质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常见的VOCs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异氰酸酯(TDI)、二异氰甲苯酯等。
三、VOCs有哪些危害
答:VOCs种类繁多,有些如甲醛、芳香烃特别是多环芳烃、二噁英类等具有较强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生物毒性,一些卤代烃和含氮氧化合物等也具有毒性,对人体健康有显著的毒害作用。VOCs经大气光化学反应产生的一些污染物,例如O3和过氧乙酰硝酸等一些氧化性较强的气态污染物,不但能危害人体健康,而且可伤害植物,严重时甚至导致其死亡。
四、VOCs与臭氧的关系是什么
答:VOCs在光照条件下,尤其是紫外光的照射下,会与大气中的氮氧化物(NOx)、活性自由基发生一系列复杂的光化学反应,最终生成臭氧和其他一些有害的氧化剂、醛酮类含氧有机物以及细颗粒物(如PM2.5)。生成的臭氧浓度高低取决于VOCs和NOx的浓度及两者的比值。
五、涉及VOCs的重点行业有哪些
当前VOCs治理的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石化行业,有机化工、煤化工、焦化、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化工行业,涉及工业涂装的汽车、家具、零部件、钢结构、彩涂板等行业,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治理的重点环节主要包括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LDAR、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10个关键环节。
六、VOCs无组织排放的排放源有哪些,该如何管理
答:VOCs无组织排放源主要包括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过程,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七、LDAR是什么
答:LDAR是泄漏检测与修复英文名(LeakDetectionAndRepair)的缩写,是指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行业所有企业都应开展LDAR工作,其他行业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泵、压缩机、搅拌器(机器)、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法兰及其他连接件、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以及其他密封设备,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八、常用的有组织VOCs末端治理技术都有哪些
答:VOCs末端治理技术众多,主要分为回收和销毁两类。回收技术,指通过冷凝、吸收、吸附、膜分离等方法,对废气中VOCs进行回收利用;销毁技术,指对难以回收的VOCs采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热力燃烧(RTO)、蓄热式催化燃烧(RCO)等方法,将其分解为水和二氧化碳。在实际应用中,为达到预期治理效果,可多种技术组合应用,实现不同技术间的互补协同,以满足VOCs的达标排放要求。
九、错峰加油、错峰施工的考虑是什么
答:因为VOCs的排放量和光化学反应活性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白天(尤其是夏季和秋季)温度较高,辐射强,VOCs挥发性强,光化学反应活性也较强,极易生成臭氧。夜间温度降低,VOCs挥发性相对减弱,同时,辐射弱,不具备臭氧生成条件。
十、对违反VOCs污染防治相关的行为处罚方式有哪些
序号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序号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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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2 |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的; (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四)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排污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