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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事项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06


1.正当程序权: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要求为之举行听证。

2. 批评、建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质量提出建议、意见。

3. 申诉、控告、检举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自己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

4. 申请复议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申请复议。

5.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国家征收、征用,或其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而受到损害、损失时,有权依法请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