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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二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7)整改情况说明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06

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要求,按照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第二轮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发〔2021〕18号)规定,现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不力”问题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17日,共10个工作日。

一、反馈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不力。临沂市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等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了解不多,对是否符合启动赔偿的情形把握不准,对分管领域内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以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没有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应赔尽赔”的要求基本落空。

二、整改目标

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整改措施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前期未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移交案件,组织编制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报告,依法依规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做到“应赔尽赔”。

(二)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8〕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三)定期组织各责任单位参加中央、省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各类培训,提升业务水平。

(四)建立对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行为的监督机制,落实职能部门责任,对业务领域内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对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完成情况

我局牵头开展了以下整改工作:

(一)15条问题线索具体整改情况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15条由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涉嫌生态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损害赔偿评价工作。目前已完成前期调查,经过县局排查、现场踏看、专家评估等方式,15处案件线索均已提供销号材料。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1、罗庄区肖树岭非法采矿案件,兰陵县山东咖牧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开采石灰岩,兰陵县赵其利非法开采灰岩原矿,莒南县朱礼瑾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案,莒南县孙钦坤非法采矿案,临沭县李兵非法取土外卖案、临沭县刘纳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案等7个案件经复核,无需恢复生态原状。

2、罗庄区赵云非法开采建筑石料案,河东区王金彬非法采矿案、临港区坪上镇矿山开采生态损害案,沂南县沈俞荣非法采矿案,蒙阴县恒元矿业有限公司建筑石料用花岗岩矿,蒙阴县矿山非法、无序开采问题,郯城县孟庆彬在沭河西岸农田非法采矿案、临沭县李学帮非法取土毁坏耕地案等8个案件已完成治理并验收。

(二)2018年8月3日,我市成立临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9月7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逐步健全完善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0年9月1日,市政府同意指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在具体工作中,应当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

(三)2021年7月27日-28日,生态环境部规划院举办2021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部门参加培训。2021年12月1日-2日,生态环境部通过线上视频方式举办2021年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培训班,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具体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人员参加培训。2022年7月28-29日,组织开展2022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邀请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参加培训。下一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加大对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指导与培训,全力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四)2020年12月10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梳理了线索类型,临沂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线索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同时要求严格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方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并要求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情况。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标准科反馈。

联系电话:0539-7206125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910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