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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7)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1

 

根据省级环保督察要求,按照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省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委〔2019178号)规定现对“在‘散乱污’企业清理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问题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1231日至202216,共7天。

一、反馈问题

散乱污企业清理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

二、整改目标

明确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构建长效机制

三、整改措施

(一)完善修订《临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健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凝聚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清理整顿散乱污中的责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把好产业政策、土地供应、区域规划、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个关口,强化清理整顿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确保散乱污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环保督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由市级领导分工督导,市直牵头部门包案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发挥综合监督效应。

(四)采用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散乱污清理整顿工作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严肃整改职能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履职不主动、不到位、不担当等问题,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四、完成情况

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202110月,临沂市印发《临沂市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临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了547个主体的责任,涉及责任事项275条,包括:7个市委部门、2个市人大部门、29个市政府部门、6个中央、省驻临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主体全面覆盖有责部门。20193月,临沂市相继印发了市直部门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监管、矿井关闭监管、成品油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河道采砂工作等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20206月,市委编办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河道采砂管理等事项的部门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

)持续开展“散乱污”整治行动。201912月印发《关于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进一步全面排查整治的通知》,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监管,落实分类处置措施。目前2020年发现问题均及时整治到位,202012月完成散乱污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2021年印发了《临沂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持续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坚决不留余地。

(三)全力做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环保督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市级领导分工督导,市直牵头部门包案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察问题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切实发挥了综合监督效应。第一轮中央、省级环保督察168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157项,达到序时进度11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反馈。

联系电话:0539-7206116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1005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