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级环保督察要求,按照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省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委〔2019〕178号)规定,现对“在‘散乱污’企业清理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问题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6日,共7天。
一、反馈问题
在“散乱污”企业清理及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上,还存在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情况。
二、整改目标
明确各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构建长效机制。
三、整改措施
(一)完善修订《临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健全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凝聚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在清理整顿“散乱污”中的责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把好产业政策、土地供应、区域规划、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个关口,强化清理整顿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做到分工负责,确保“散乱污”清理整顿工作落实到位。
(三)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环保督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由市级领导分工督导,市直牵头部门包案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发挥综合监督效应。
(四)采用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散乱污”清理整顿工作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严肃整改职能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履职不主动、不到位、不担当等问题,对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四、完成情况
(一)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2021年10月,临沂市印发《临沂市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临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规定了5类47个主体的责任,涉及责任事项275条,包括:7个市委部门、2个市人大部门、29个市政府部门、6个中央、省驻临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主体全面覆盖有责部门。2019年3月,临沂市相继印发了市直部门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监管、矿井关闭监管、成品油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河道采砂工作等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2020年6月,市委编办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对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河道采砂管理等事项的部门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
(二)持续开展“散乱污”整治行动。2019年12月印发《关于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进一步全面排查整治的通知》,对全市“散乱污”企业实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监管,落实分类处置措施。目前2020年发现问题均及时整治到位,2020年12月完成散乱污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2021年印发了《临沂市“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持续加强“散乱污”企业监管,发现一家、整治一家,坚决不留余地。
(三)全力做好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严格落实环保督察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市级领导分工督导,市直牵头部门包案督办,各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市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督察问题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切实发挥了综合监督效应。第一轮中央、省级环保督察168项整改任务,已完成整改157项,达到序时进度11项。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反馈。
联系电话:0539-7206116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1005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