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关于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6)销号情况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08


根据省级环保督察要求,按照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省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委2019178号)规定现对“一些职能部门对自身承担的环保职责认识不到位,缺乏担当意识和工作主动性”问题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119日至20211115日,7天。

一、反馈问题

一些职能部门对自身承担的环保职责认识不到位,缺乏担当意识和工作主动性

二、整改目标

1.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奖惩机制。

2.2019年底前,完成《临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办字〔201668号)修订,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3.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省实施细则,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依纪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三、整改措施

各级成立生态环境委员会,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优化环保领域职能配置,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市直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

四、完成情况

(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临沂市本级及15个县区(开发区)均成立了生态环境委员会,主任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罗庄区、河东区探索实行生态环境委员会实体化运行机制,成立了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核定专门编制,配齐工作人员,承担生态环境委员会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二)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2021年10月,临沂市印发《临沂市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临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一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甄别部门单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5类47个主体的责任,包括:7个市委部门、2个市人大部门、29个市政府部门、6个中央、省驻临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主体全面覆盖有责部门。二是在责任事项方面。涉及责任事项275条,对标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对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事项的组织、监督、执法方面事权进行明确,突出对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另外,责任清单还体现了适度前瞻,增强适应性,明确对于清单没有规定的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责任清单印发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作出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三是在责任分工方面。分块明确责任,明确了市委有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人大有关部门履行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临单位履行保护生态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机关履行执纪监督责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责任等。责任清单重点聚焦近年来群众普遍关注、反映较强烈的城市扬尘、烟花爆竹、汽修喷涂等污染,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等问题,助力此类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

(三)“三定”方案和职责边界清单明确边界职责。2019年3月,临沂市相继印发了市直部门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监管、矿井关闭监管、成品油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河道采砂工作等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2020年6月,市委编办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对清洁取暖、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然保护地监管等事项的部门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反馈。

联系电话:0539-7206116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1005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