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级环保督察要求,按照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贯彻落实省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临委〔2019〕178号)规定,现对“临沂市虽然制定了《临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但在部署环境保护一些具体工作上责任分工还不严谨,任务分工交叉或边界不清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15日,共7天。
一、反馈问题
临沂市虽然制定了《临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但在部署环境保护一些具体工作上责任分工还不严谨,任务分工交叉或边界不清晰。
二、整改目标
1. 结合机构改革、环境保护监测执法体系改革,优化环保领域职能配置,进一步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结合部门“三定”方案进行明确。
2. 2019年底前完成对《临沂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办字(2016)68号)修订,确保分工明确、边界清晰、责任落实。
三、整改措施
结合机构改革、环境保护监测执法体系改革,优化环保领域职能配置,理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市直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分工。
四、完成情况
(一)机构改革整合工作职责。2019年1月,临沂市印发《关于临沂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整合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的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市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市农业局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市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市煤炭工业办公室)承担的推行清洁生产相关行政职能,以及兰山、罗庄、河东 3 区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农业局的相关职责,组建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二)“三定”方案和职责边界清单明确边界职责。2019年3月,临沂市相继印发了市直部门机构改革后的“三定”方案,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危险化学品监管、矿井关闭监管、成品油监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河道采砂工作等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2020年6月,市委编办印发了《临沂市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对清洁取暖、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河道采砂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自然保护地监管等事项的部门职责边界进行了界定。
(三)责任清单明确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责。2021年10月,临沂市印发《临沂市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临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一是在责任主体方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梳理甄别部门单位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5类47个主体的责任,包括:7个市委部门、2个市人大部门、29个市政府部门、6个中央、省驻临单位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责任主体全面覆盖有责部门。二是在责任事项方面。涉及责任事项275条,对标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最新工作要求,对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事项的组织、监督、执法方面事权进行明确,突出对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落实。另外,责任清单还体现了适度前瞻,增强适应性,明确对于清单没有规定的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责任清单印发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作出新规定、新要求的,从其规定。三是在责任分工方面。分块明确责任,明确了市委有关部门履行指导监督责任、人大有关部门履行立法和监督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临单位履行保护生态的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机关履行执纪监督责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履行司法责任等。责任清单重点聚焦近年来群众普遍关注、反映较强烈的城市扬尘、烟花爆竹、汽修喷涂等污染,非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等问题,助力此类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人事科反馈。
联系电话:0539-7206116
联系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3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1005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