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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2021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16

临沂市2021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要求,现发布临沂市2021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引导社会资本有针对性地投入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建设。

一、建设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配置,合理布局集中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的建设基本匹配临沂市实际产废情况,坚持自我消纳为主、区域协同为辅,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加快建成满足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处置设施体系,为危险废物处置提供“兜底式”保障。

二、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2020年,我市上年末贮存危险废物量1.55万吨,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46.45万吨,接收外单位危险废物量8.29万吨,利用处置量55.53万吨,年末贮存危险废物量0.76万吨。2021年共产生30大类危险废物,其中产生量最大的为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占产废总量的22.02%;年产废量1万吨以上的危险废物共9大类,分别为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含铅废物(HW31)、焚烧处置残渣(HW18)、精(蒸)馏残渣(HW11)、医药废物(HW02)表面处理废物(HW17)、废碱(HW35)、废酸(HW34)、其他废物(HW49)等。

三、项目建设和经营能力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

截至2021年3月底,已建成危险废物经营项目45个(包含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项目),在建危险废物经营项目5个。

(二)现有经营能力

临沂市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具体信息可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查询(公告公示-公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我市已建成年利用处置能力约107万吨,收集能力约96万吨。

(三)处置利用能力缺口

对比我市产废情况及处置利用能力,焚烧(包含医疗垃圾焚烧)、水泥窑的处置能力基本与我市产废规模相匹配。利用类项目,废油再生能力、表面处理污泥再生能力、废酸废碱再生能力已远超我市产废规模,缺少铝灰利用项目

四、工作方向和要求

(一)中央、省级工作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推动省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及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并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以含氰尾渣、废盐、工业污泥、飞灰等库存量大、处置难的危险废物为重点,抓紧配套建设利用处置能力。加大含氰尾渣、废盐利用技术研发,有效去除有毒有害物质,提高综合利用价值。鼓励开展废盐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加快废盐利用处置项目建设。

(二)其他有关要求

1、自建配套焚烧设施。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和1万吨以上的工业园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大型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

2、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拟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点应符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2号)等政策要求;拟建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点应符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运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工作的通知》(〔2021〕45号)的要求。

3、拟上项目须采用先进工艺及污染防治技术。拟上项目应优先采用列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上述《目录》未提及的,拟上项目应采用业内领先的处理技术及污染控制技术。新建填埋设施应确保符合最新的《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环发〔2019〕113号)文件要求,新(改、扩)建集中焚烧设施总设计处理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危险废物种类适用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

4、专业化管理。拟上项目应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处置技术先进、运营管理水平高的大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