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临政字〔2019〕202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并报市司法局
备案,现将所属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布如下:
一、法定行政机关(15个)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罗庄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河东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陵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南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费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莒南县分局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二、有关要求
以上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方案,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启用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临环发〔2019〕64号)《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补充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的通知》(临环发〔2020〕26号),自2020年11月9日起作废。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