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结合我市实际,划定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
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东至东兴路、温泉路、沃尔沃路,西至西外环、火炬路,南至罗程路,北至长春路;
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划定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予以公告。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型
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我市建成区及九县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燃料:
①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②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本公告禁止燃用的燃料是指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止使用的燃料种类仅适用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管理,不作为禁燃区外燃料的禁燃管理依据。
本公告内容于2020年 月 日起实施。
临沂市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