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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来源: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发布时间:2023-10-10

委托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

受委托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人:周荣刚      

   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23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及委托单位管辖权内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检查。

(二)调查取证权。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等。

(三)责令改正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按照规定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有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 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 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

四、委托期限

202310102026109日止。

五、其他事项

1.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20226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沂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同时废止。

2.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份报送临沂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人(签名):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王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

按下列要求行使以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委托执法范围及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对受委托单位所在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调查取证权。依法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等。

(三)责令改正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权。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协调和督促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

4. 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有2人以上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 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 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受委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

四、委托期限

202310102026109日止。

五、其他事项

1.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202271日,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签订的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同时废止。

2. 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一份报送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份报送临沂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