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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1-06
各县区环保(分)局:
    今年8月份、11月份,市局对部分县区2015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查。从稽查情况来看,排污费征收程序不规范、排污费征收不足额、档案内容不全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工作。认真落实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要求辖区内排污单位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认真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分类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或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排污单位,要依法责令限期补报。对逾期拒不申报或申报情况依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各县区可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排污单位拒报、谎报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进一步规范排污费核定工作。一是要及时核定。各县区应当结合掌握的情况,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对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二是要完善数据审核机制。各县区要完善内部排污费核算程序和逐级审核制度。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核算排污费,必须由专人计算、专人复核、专人审核,并最终由执收单位负责人把关签发。从2015年第四季度起,各县区除按时通过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上报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季报与年报外,须同时上报纸质版,纸质版须加盖执收单位公章,并经执收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力度。一是坚决杜绝协商收费行为,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及时征收排污费。各县区要对2015年度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确保欠缴、漏缴的排污费补缴到位。对于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是认真学习贯彻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号),切实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调整和差别化排污收费工作要求。三是认真贯彻落实财税[2015]71号、鲁价费发[2015]53号文件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展VOCs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排污费征收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排污费征收信息公开制度。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公开制度。一是建立规范的排污费征收政务公开制度。每季度将所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费缴纳情况公告在本级环保部门门户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下,公告具体内容须直接显示在公告页面中,不能以附件下载等增加查询困难的方式公告。因条件所限,无法在门户网站公告排污费征收信息的县区,可将信息公开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二是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向排污单位公布排污费征收程序、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接受排污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区要统一建立排污费征收规范化档案,重点做好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信息档案和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台账管理工作。
    (一)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费信息档案。严格落实“一企一档”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含《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排污费核算中涉及的排污单位生产报表、监测结果报告单、排污核定流程表、《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回执及其他相关排污量核算依据、排污费票据、入帐凭证(复印件)等,通过邮寄送达的要有挂号信信函。对非国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要参照设立排污费征收档案,并按年度汇总成册。
(二)辖区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台账。对辖区所管理的排污单位,要按月或按季建立排污费征收台账。台账内容主要包括《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费票据、财政部门出具的缴费回执或入库单,以及当月或当季财政部门出具的排污费收入明细(包括入库单)等。
    各县区要严格对照以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整改、贯彻落实,全面规范辖区排污费征收工作。2015年12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市环保局。
联 系 人:肖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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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