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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考核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指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8-03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考核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指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6日
 
 
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考核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
指标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办法》(办字〔2016〕31号),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指标考核办法如下:
一、总体原则
2016年度全市科学发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考核总分为25分,依据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分别对现状和改善进行考核,各占50%。
二、计算方法
某县(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考核得分=现状得分×50%+改善得分×50%。
现状得分=基础分值+(总分-基础分值)×(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高值-某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高值-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低值)
改善得分=基础分值+(总分-基础分值)×(某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最低值)÷(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最高值-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最低值)。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的通知》(环办〔2014〕64号)进行计算。
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改善率=(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本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考核基础分值核算方法
以2016年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全省排名第10位目标为基准,基础分值5分。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每上升1个位次,基础分值增加5分(20分为止),落后1个位次,基础分值减少5分。
我市在全省名次 考核基础分值
10名以后 0
10 5
9 10
8 15
7名(含)以前 20
 
三、其他事项
县(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考核得分位列全市倒数第1的,取消计算分值,只得基础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