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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2016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05-31
各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分)局,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分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分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分局: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和环保厅《关于开展2016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通知》要求,近期,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对我市2015年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将委托第三方对除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外的其他环保项目开展独立评价,为切实迎接好财政部专员办和省里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自评价工作。由各县区财政局、环保局根据项目清单迅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于5月31日前将自评价报告、项目单位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一并上报市财政局、环保局。其中,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自评价内容及指标根据财驻鲁监〔2016〕92号文件填写上报,其他专项资金自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根据省里要求填写上报。
 二、切实做好迎接财政部驻山东省专员办和省里组织的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本次上级对我市的绩效评价结果市里将作为安排各县区下年度环保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绩效自评价工作,并确保自评价相关材料真实可靠,数据翔实准确,对自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在财政部山东省专员办和省里组织的第三方核查时不失分。同时,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山东专员办及第三方机构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及时提交核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协调相关企业配合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经建科 0539-8113321
市环保局规财科 0539-7206399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