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培训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临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编报和审批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科室、单位要在每年部门预算编报时,提报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等),经办公室、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一并纳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需报局长审批。在每次培训发生时,必须在内控系统上进行事先申请,未经批准发生的任何与培训有关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二、开支范围与标准
(一)培训费是指各科室、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二)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40 |
100 |
80 |
30 |
3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各科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90%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三)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培训组织
(一)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科室、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及以下。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二)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三)各科室、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3日内的培训原则上在本单位内部进行。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报销结算
(一)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预算管理,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原则上通过日常公用经费、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二)各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培训课程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住宿、餐饮、场地租赁、培训资料等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四)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