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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公务出差管理规定

来源:财务科 发布时间:2018-04-13
一、出差审批制度
(一)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凡因公出差,必须事先通过内控系统填报《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并写明出差人员、事由、地点、时间、交通方式等;《公务出差审批单》按照一事一单方式填写,一次出差办理多项事务,可合并填列;同一审批单审批的出差任务,应同时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二)出差到县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出差到市外的由科室、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三)未经过审批的,不予报销差旅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的,应以其他方式向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提出口头申请,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及时补办出差审批手续,报销时要附补办原因说明。
二、交通工具标准
(一)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标准见下表: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因路途远、事情紧急等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或软卧的,应事先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三、住宿费限额标准
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制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3)。
四、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和省外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出具收款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扣公务接待费开支。
五、交通费标准
(一)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其中到外省及省内其他市出差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市内县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出差的,每人每天50元。
(二)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款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扣交通费开支。
六、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或单位租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报销伙食补助时要附有公务派车单或自驾车的审批单,否则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属于参加会议、培训等发生的差旅费中的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两天的,会议和培训期间不予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领导签字的出差费用报销单、出差费用结算凭证、公务出差审批单、派车单、公务出差绩效评价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结算票据等原始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检查的,住宿费应与会议费、培训费分开开发票,应附会议、培训通知及批件。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接受企业和服务对象的宴请,严禁在接受了公务接待后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监督管理
(一)各科室、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规范管理,对本科室(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三)建立公务出差台账,实行按月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出差人员返程后应在内控系统填写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局长督办的出差事项及时跟踪并落实完成。
八、其他事项
(一)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二)到市外或市内县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临沂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三)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四)提倡绿色出行、安全出行,公务出差不提倡自驾。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务出差审批单》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018年4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