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辖区水环境保护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按照“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管理责任、严格管理考核”的要求,平邑县在全县重点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管护制度。
“河长制”,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河长制”是从河流水质改善领导督办制、环保问责制所衍生出来的水污染治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河流在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河清水洁、岸绿鱼游的良好生态环境。
“河长”是所包干河道(段)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包干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县级“河长”负责组织包干河道(段)治理方案的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包干河道镇(街道、开发区)级“河长”完成河道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镇(街道、开发区)级“河长”负责组织制定包干河道(段)的治理工作计划,具体落实包干河道(段)保洁、排污口封堵、违章清理、河道疏浚、生态修复、水质改善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环保、水利、住建等责任部门应协助“河长”开展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履行本部门水环境治理职责。并且,建立日常监督考核制度,组织实施“河长制”考核工作。实行“河长制”月点评、季通报、年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在县级主要媒体上公布,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