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提升全县大气污染防治成果,迅速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下滑的被动局面,做严做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结合郯城实际,我县制定了《郯城县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主要目标是空气质量提升进位。优良天数增加10天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四项污染物浓度分别控制在46、43、119、62微克/立方米以下,臭氧、一氧化碳浓度达到国家标准,削减幅度达到或优于《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年度目标,环境空气质量进入全市前列。
(一)整治燃煤锅炉,严格控制新建燃煤设施。全县范围内禁止新建20吨/时以下燃煤设施;除规划的集中供热设施外,全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上燃煤设施。建成区内,禁用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违反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9月30日前,其他区域10吨/时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完成清洁能源改造或关闭拆除,逾期不落实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二)大力推进城市扬尘治理。严格执行全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建筑扬尘、道路扬尘、渣土运输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治理。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严格落实“6个100%和一个摄像头”治理措施,即: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所有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视频录像保证连续储存1个月以上。
(三)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全县区域内禁行黄标车,外环线内禁行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辆等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燃油车辆。严格落实机动车先环检、再安检措施,尾气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年检手续。全面开展车用燃油品质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严格依法处罚。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加快公交线路布局和换乘中心建设。倡导绿色出行,逐步建立以“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为主题、出租汽车为补充的绿色出行系统。
(四)推动企业环保自律。建立健全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企业自律。督促企业完善环保机构,建立专职环保队伍,健全环保监督管理制度,规范污染治理专门台账,实时公开环境信息,提升企业环保管理能力。
(五)严格执法监管。加密监察、监测频次,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管台账。加大环保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不按要求停排、停产的,或者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的,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规定,严格依法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严格落实案件移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