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乡镇政府环保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处罚力度,沂水县在全县建立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
1、环保处罚“双罚”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处罚违法企业的同时,对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等额处罚。即:环保部门每处罚1起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等额扣减企业所在乡镇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体制结算,统筹用于全县生态环保工作。
2、环保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日常排污情况的监管,及时检查发现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决定,及时收缴罚款。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供上季度环保执法材料,材料分正文和附件,正文为环保部门正式文件和环保执法双罚金汇总表,附件为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企业缴纳罚款票据复印件等资料。
3、县财政部门对县环保部门提报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确定应扣缴数,每半年对有关乡镇下达双罚金体制结算文件,并于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会同县环保部门提出双罚金分配方案,专项用于全县生态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