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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9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郯城县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公告。 《公告》明确了县城禁燃区的范围,要求禁燃区内严禁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醇基燃料、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公告》规定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按照规定于9月30日前予以拆除或者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对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公告》要求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该《公告》的发布,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郯城县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