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兰陵县环保局主动与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沟通,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日常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座谈,寻找解决途径。同时,我局对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行政拘留、环境犯罪的案件,在查办、移送等环节加强与公检法部门协调沟通,为证据的完善、程序的合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是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了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机制。我局依据《兰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及后督察制度解决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通知》(兰陵政办字〔2014〕3号),与县公安局协调,成立了公安-环保联勤联动办公室,出台了《兰陵县环境保护局、兰陵县公安局关于联合开展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兰陵环发〔2016〕16号),加大巡查力度,有力解决了信访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2015年以来,我局共查处环境处罚案件135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7件,查办涉嫌环境犯罪且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案件30件,共接收行政复议案件3件,均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支持环境行政处罚权威性。
二是介入点前移,预防行政不作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推动案件的快速执行,同检察机关协商,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共同处理环境污染问题。在对城区燃煤锅炉拆除、畜禽养殖环境污染案件查处中,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和县检察院干警积极行动,查处及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业务指导前移,进一步完善证据采集程序。2015年兰陵县法院在全市率先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强化了对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有效提高了环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加强对环保工作的业务指导,进一步完善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采集,规范了执法程序。
四是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兰陵县环境保护局针对实施的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同时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针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知识,邀请县检察院干警对我局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了环境公益诉讼专题讲座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