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效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河东环保分局决定取消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环节。今后,所有建设项目均由企业自行委托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依法依规报送我局审查批复。
一、审批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属于县区级环保部门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主要指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豁免审批的建设项目,无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镇街、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
2.符合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行业准入条件;
3.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5.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申报材料
1.环评报告表(书)1份(需同时提供电子版);
2.镇街预审意见表1份;
3.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承诺书1份;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5.重点涉水、涉气、涉重金属、危险废物以及报告书项目等需同时提供可研、立项文件(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四、审批流程
河东环保分局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和联合审批运作机制建设,积极化解行政审批领域政府内部条块隔阂,政策法规脱节,审批标准不够细化、条件互为前置等问题。简政放权,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让公众和企业感受到行政审批的快捷、高效。